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40,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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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承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吳承勳因迭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以:(一)101 年度訴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二)101 年度訴字第16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三)102 年度訴字第44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上揭(一)、(二)所示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9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與上揭(三)所示之罪刑即有期徒刑8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 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8 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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