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博允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博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博允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後,於民國102 年7 月2 日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更ㄧ字第1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7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嗣於103 年5 月9 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