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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筱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圖樣之珍珠項鍊壹條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15 號被告王筱琪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珍珠項鍊1 條(102 年度白保字第2289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筱琪因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1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3 年3 月1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經本院核閱該署102 年度緩字第137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查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件附卷可稽。
而該案查扣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圖樣之珍珠項鍊1 條,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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