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82,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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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翰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翰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翰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劉翰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85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81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0月8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9 月1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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