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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臺君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臺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臺君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
茲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易臺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22號、第2168號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5908號、第828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由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88號、100 年度易字第78號、第355 號、第600 號刑事判決,以及100 年度簡字第3626號、101 年度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1 年8 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12月17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6 月16日,縮短刑期日期為104 年5 月5 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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