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89,2014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一)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56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0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其中製造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8 年之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7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再由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935 號駁回上訴確定;

(三)於99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10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上開(一)、(二)、(三)3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4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

(四)於100 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簡字第327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該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09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終結日為104 年08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