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90,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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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添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添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添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卓添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經②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9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經③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因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09 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

經④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經⑤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3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經⑥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0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經⑦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嗣前開①至⑤之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59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而前開⑥⑦之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12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兩者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11月24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4 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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