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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道德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道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道德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9年11月2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 年7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6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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