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121,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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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譯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色情漫畫伍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4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期滿;

扣案之色情漫畫5 本(102 年度紅保字第983 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散布猥褻物品者,該猥褻物品及其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是上開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於102 年4 月11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844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 年5 月1 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5025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03 年4 月30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色情漫畫5 本,內容係男女裸露性器官、性交及口交之畫面,堪認該等漫畫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有漫畫內容影本在卷可稽,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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