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192,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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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莊玉行
被 告 張欣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玉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102年1月21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由具保人莊玉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345 號案件執行時,由該署檢察官依其戶籍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執行拘提機關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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