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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健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受刑人姓名「劉建恆」應更正為「劉健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受刑人姓名「劉建恆」,顯係「劉健恆」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劉健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惠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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