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訴,149,201405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偉彬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肆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徐偉彬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2 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因前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應執行刑假釋遭撤銷,所餘殘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30日自民國103 年4 月28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4月28日103 年執更壬字第900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