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訴,310,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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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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