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訴,387,2014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瑞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14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瑞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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