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重附民,6,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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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和明
被 告 林清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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