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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孫國華
被 告 王信然
上列被告王信然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孫國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 凱 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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