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陳協德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劉昭顯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