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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愛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被 告 范智為
上列被告范智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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