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附民,75,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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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施朝枝
被 告 施義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20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施義昭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月29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00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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