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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楊昭軍
被 告 郭勇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03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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