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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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