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交簡附民,72,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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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鄭雅琦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張家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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