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侵訴,36,201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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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侑衛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629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 年3 月5日執行羈押,至103 年6 月4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3 年5 月23日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所犯罪行,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在案,犯行重大,況且案未確定,猶須確保其於上訴審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6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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