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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號:102 年度侵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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