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A女之母
被告 簡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就本院102年侵訴字第9號妨害性自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不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吳金芳
檢察官 陳豐年
書記官 屠衛民
通 譯 楊佳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A 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A女之母
被 告 簡萬生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参萬陸仟元,並於民國103年5 月21日下午4 時前,匯款至後埔郵局戶名:A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宥恕刑事102 年侵訴字第9 號簡萬生妨害性自主案件。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A 女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A女之母被 告 簡萬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屠衛民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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