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255,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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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戴志昌
被 告 蕭沛宇
蕭啟亮
王淑芳
上列被告蕭沛宇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67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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