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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廖依亭
原 告 楊品筑
被 告 易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8 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661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鄧雲楨
朗讀案由
原 告 廖依亭
原 告 楊品筑
被 告 易欽賢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廖依亭
原 告 楊品筑
被 告 易欽賢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易欽賢願給付原告廖依亭新台幣(下同)陸萬陸仟元、給付原告楊品筑壹萬元(均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於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二人等現金完畢,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61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廖依亭 原 告 楊品筑 被 告 易欽賢 調解委員 鄧雲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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