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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曹素月
被 告 陳佑昇
被 告 劉慧玉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49 號因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692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0日上午11時2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 告 曹素月
被 告 陳佑昇
被 告 劉慧玉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曹素月
被 告 陳佑昇
被 告 劉慧玉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元,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當場給付貳萬元,由原告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柒萬元,其中参萬元於103 年5 月底前給付,剩餘款項肆萬元,於103 年6 月起,於每月11日前給付伍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餘款給付方式均由被告自行匯款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曹麗卿之帳戶內,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692 號過失傷害一案告訴。
四、訴訟費用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曹素月 被 告 陳佑昇 被 告 劉慧玉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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