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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0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張宜均
被 告 林清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0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8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上午10時3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張宜均
被 告 林清海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張宜均
被 告 林清海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當庭給付原告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583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張宜均 被告 林清海 調解委員 江洛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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