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51,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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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謝慶堂
被 告 何友中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2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上午11時2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謝慶堂
被 告 何友中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謝慶堂
被 告 何友中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刑事行為,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號627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謝慶堂 被告 何友中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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