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63,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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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承煜
被 告 范永鈺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3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6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下午5時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承煜
被 告 范永鈺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承煜
被 告 范永鈺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除先前已先行給付貳仟元外,餘額肆仟元,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於本院協商室㈠當庭給付現金肆仟元予原告,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67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承煜 被 告 范永鈺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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