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國 (已歿)
選任辯護人 蘇衍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二年度偵字第二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一時二十四分許,身穿卡其色長袖外套、頭戴米色鴨舌帽,至新北市○○區○○○路○○○號一樓全家便利商店,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員即告訴人張曉娟所管領而陳列在貨架上之星城Online遊戲光碟十四張(價值新臺幣六百八十六元)得手。
嗣告訴人張曉娟於當晚盤點發現遭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檢視,迨被告陳建國於翌(二十七)日再度前往上開商店,即為告訴人張曉娟所認出,遂報警處理,因認被告陳建國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同法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建國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審易字第一二五九號刑事卷宗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新北檢龍致一○二偵二七○四八字第三一五三七六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文可考。
查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被告既於本院審理中死亡,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