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簡,506,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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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034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偉銘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共83.0538 公克,純質淨重共73.7115 公克)、包裝上開愷他命之外包裝袋貳拾壹個及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蔡偉銘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1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之金○酒店內,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重約90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同年月26日15時10分許,為警在蔡偉銘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2 樓住處內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21包(驗餘淨重共83.0538 公克,純質淨重共73.7115 公克)、電子磅秤1 臺,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12月8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Q 、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及現場、扣案毒品照片24張。

(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1包(驗餘淨重共83.0538 公克,純質淨重共73.7115 公克)、電子磅秤1 臺。

四、論罪: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自承有施用愷他命之惡習,素行非佳,又其明知愷他命為法令所禁止之毒品,被告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數量非寡之第三級毒品,如流通市面,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所為誠屬不該,守法觀念顯有欠缺;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

再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查扣案之白色結晶粒共21包,經鑑驗結果含愷他命成分,為第三級毒品,係違禁物,又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純質淨重73.7115 公克),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收。

至包裝上開愷他命之外包裝袋21個、電子磅秤1 臺,係被告所有供其分裝、便於攜帶上開毒品及防潮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偵卷第4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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