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訴,238,201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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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溫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審訴字第238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 年5 月5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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