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附民,180,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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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葉蒼芬
被 告 葉銘河
上列被告葉銘河因毀損案件,經原告葉蒼芬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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