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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45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劉金燦
被告 侯進川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45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1223
號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下午4時
1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林哲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劉金燦
被 告 侯進川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伍仟元;
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前給付原告貳萬伍仟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1223號侯進川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劉金燦
被 告 侯進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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