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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9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冠倫
被 告 李淑楓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9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冠倫
被 告 李淑楓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冠倫
被 告 李淑楓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萬元,當場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原告願宥恕被告之刑事行為,不再予以追究,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冠倫 被 告 李淑楓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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