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審附民移調,131,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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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呂美花
被 告 卓花音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1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 告 呂美花
被 告 卓花音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呂美花
被 告 卓花音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切結書(內容由被告書妥後親交原告),並將上開金額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內。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相姦罪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呂美花 被告 卓花音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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