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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8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略以:被告陳君浩係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377 巷「築之賞社區」之住戶,告訴人陳錦郎、黃思維分別擔任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總幹事及管理員。
被告因社區事務與告訴人陳錦郎產生糾紛,而對告訴人陳錦郎心生不滿,於民國102 年7 月6 日18時20分許,欲外出遛狗而行經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築之賞社區一樓大廳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朝管理員室內之告訴人陳錦郎比豎右手中指,並以「開冷氣,總幹事你很享受嘛,FUCK YOU」等語辱罵告訴人陳錦郎,足以貶損告訴人陳錦郎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迨至同日18時27分許,被告遛狗畢返回社區,因未攜帶門鎖感應磁扣而要求告訴人黃思維為其開門時,因不滿告訴人黃思維遲未開門,竟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同在上開一樓大廳,以「你是吃屎喔,不會開門喔」等語辱罵告訴人黃思維,足以貶損告訴人黃思維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逾告訴期間者。
次按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錦郎、黃思維告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告訴人陳錦郎、黃思維分別於103 年4 月25日、103 年5 月2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 凱 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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