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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沐寬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沐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性質上為虛擬之空間環境,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空間進行彼此相應之法律行為,而得藉電腦主機以及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某項具有特定性之功能,故已非純屬思想概念上之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
本案聲請所指之該運動簽賭網站係可供不特定人進入與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無疑義。
是核被告嚴沐寬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又被告自民國(下同)101 年12月底某日至102 年3 月1 日止,多次反覆使用電腦連線進入如上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本質上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法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聲請意旨所述應論以接續犯一節,容或誤會,附此敘明。
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為賭博財物,對於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有所助長,並有危害於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自無可取,兼衡被告素行、本件賭博情節,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廚師,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5972號
被 告 嚴沐寬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嚴沐寬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年12月底之某日起至102年3月1日止,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網路帝國」網咖店,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九州娛樂城」運動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ts7777.net ),登入會員帳號及密碼(帳號、密碼均詳卷),並於匯款至上開賭博網站指定之帳戶購買點數儲值後,於該網站下注簽賭,而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網站經營者進行對賭。
其賭博方式分為美國職業棒球及百家樂,每注下注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美國職業棒球係以下注當日比賽隊伍之輸贏為依據,如賭贏可得970 元之彩金,如賭輸則押注金歸網站經營者所有;
百家樂之賭法則係以真人即時連線方式,以撲克牌花色大小為依據與莊家對賭,如賭贏可得950 元之彩金,如賭輸押注金亦歸網站經營者所有,嚴沐寬再以其不知情之友人林吉良之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作為結帳匯款帳戶。
嗣為警偵辦網路賭博案件,循線通知嚴沐寬於102年12月26日下午4時10分許到場說明,經其坦承簽賭,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嚴沐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九州娛樂城」網站蒐證照片共4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普通賭博罪嫌。
被告多次在上開網站賭博,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基於同一賭博之犯意而為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社會法益,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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