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簡,2195,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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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雄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6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ㄧ第3 行至第4 行「「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ts777.net)」應更正為「「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cdnl.ts777.net )」外,餘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

而本案「九州娛樂城」係可供不特定人進入與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是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又被告自民國102 年4 月間起至103 年1 月5日止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九州娛樂城」網站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聲請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尚有誤會)。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簽賭期間,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業而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3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6818號
被 告 甲○○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
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5樓L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2年4月間起至103年1月5日止,在新北市○○區○○路00號5樓L室居所,利用網路連線登入「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ts777.net),並從上開網站取得帳號及密碼後,以美國職籃及職棒作為賭博標的,每次簽賭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之人對賭,並將賭金匯款至林其宏(涉嫌賭博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於103年1月8日18時6分許,經警通知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九州娛樂城網頁列印資料5張。
㈢被告所申辦埔里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㈣林其宏所申辦之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又被告自102年4月間起至103年1月5日止,多次賭博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請以一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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