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簡,2321,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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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讚益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讚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拾獲票據時間更正為「102 年6 月8 日」,並補充退票日期為「102 年6 月11日」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讚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圖私利,而侵占他人遺失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 萬元之支票1 紙,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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