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簡,2514,2014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8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銘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應增列「員警職務報告1 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俊銘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

又被告揮拳攻擊並以「幹你娘」等語辱罵證人即到場員警王品能一節,業據證人王品能、證人即到場員警游漢生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5頁),復有職務報告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7 頁),足認被告係基於單一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於短暫期間內先後對證人王品能辱罵及施以強暴行為,顯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處斷。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證人王品能係依法執行職務,竟當眾對之口出穢言予以侮辱及施以強暴,非但蔑視國家公權力,更已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殊非可取;

兼衡被告揮拳之行為並未造成他人受傷;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0855號
被 告 林俊銘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銘因酒後不勝酒力,竟基於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3年4月6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之好樂迪KTV外,當場以「幹你娘」之穢語辱罵在場依法執行職務之制服警員王品能,致警員王品能之名譽受損(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並揮拳對王品能施強暴(未成傷),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俊銘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當時在場之員警王品能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在卷,核與當時亦在場執行勤務之警員游漢生於偵查中結證之情形大致相符,復有現場蒐證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嫌,與同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被告先以三字經侮辱公務員及揮拳施強暴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妨害公務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宜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依同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志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