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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成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6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成功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新北市政府102 年6 月18日北府民徵字第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102 年8 月25日北府民徵字第000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宋成功無故拒不應徵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611號
被 告 宋成功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之1
居桃園縣平鎮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宋成功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役齡男子,為應受徵集之人,其明知自己係現役,依法應接受徵集,經其母張春甜於102年8月30日代收新北市政府102年6月18日北府民徵字第0000000000號新北市102年第e000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並透過電話告知宋成功後,宋成功原應依上開徵集令於102年9月10日10時前往鶯歌火車站二樓售票窗口旁空處集合出發,前往新竹關西陸軍步兵第206旅報到。
詎其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依該徵集令之報到時間前往報到,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成功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102年第e000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新北市鶯歌區102年10月3日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新北市應徵入營未報到役男查詢名冊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宋成功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亭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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