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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君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君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君明所犯重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4760號、第801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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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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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重利 │ 重利 │ 重利 │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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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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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102 年2 月初某日│102 年3 月初某日│102 年3 月間某日│102 年1 月間某日│
│) │起 │ │102 年7 月某日 │102 年4 月間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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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 │102 年度偵字第 │102 年度偵字第 │102 年度偵字第 │
│ │ │14093、15237號 │14093、15237號 │23043 號 │230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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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簡字第 │
│實 │ │4760號 │4760號 │8010號 │8010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3 年1 月7 日 │103 年1 月7 日 │103 年1 月8 日 │103 年1 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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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簡字第 │
│決 │ │4760號 │4760號 │8010號 │8010號 │
│ ├────┼────────┼────────┼────────┼────────┤
│ │確定日期│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2 月18日 │103 年2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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