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倫
具 保 人 許閎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閎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閎盛因被告陳偉倫犯恐嚇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偉倫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分別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 月29日新北檢龍辛103 執1991號通知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2 月10日新北檢龍辛103 執1991號通知1 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 份、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稽,且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