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1865,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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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褚明輝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繆仁杰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褚明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褚明輝因受刑人即被告繆仁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84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

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之事實,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2 月19日新北檢龍癸103 年執字第3081號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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