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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曉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牌「雙C交疊」商標圖樣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4號被告陳曉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牌(CHANEL)商標衣服1 件(即101 年度白保字第429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 號所示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此次修正之條號、文字雖有變動,惟其內容並未變更原條文之義務沒收範圍,故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逕予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因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現行法已改列條號為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24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3 年3 月31日緩起訴期滿乙節,有上開處分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自堪認定。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牌「雙C交疊」商標圖樣衣服1 件,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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