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1896,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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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偉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合計驗餘淨重拾陸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082 號被告楊偉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 包(101 年度煙保管字第388 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偉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9 月21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18082 號、101 年度毒偵字5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於103 年4 月2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件附卷可參。

又被告於該案所查扣之大麻2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16.46 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查(見101 年度偵字第18082 號卷第30、31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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