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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莊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莊敬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莊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劉莊敬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附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至刑法第50條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定執行刑與新修正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劉莊敬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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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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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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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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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11.23 │100.08.05 │100.08.22 │100.07.30 │100.08.0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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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新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3855號 │偵字第19509號 │偵字第19509號 │偵字第3858號 │偵字第38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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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簡字第152│101年度簡字第152│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實│ │5119號 │號 │號 │2400號 │2400號 │
│審│ │ │ │ │ │ │
│ ├─────┼────────┼────────┼────────┼────────┼────────┤
│ │判 決日 期│100年7月26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11月30日 │10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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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簡字第152│101年度簡字第152│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決│ │5119號 │號 │號 │2400號 │2400號 │
│ ├─────┼────────┼────────┼────────┼────────┼────────┤
│ │確 定日 期│100年8月29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11月30日 │10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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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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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1150號 │執字第3152號 │執字第3152號 │執字第10號 │執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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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6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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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6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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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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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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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08.24 │99.12.24 │99.12.28 │100.01.07 │100.01.3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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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臺北地檢101年度 │新北地檢101年度 │新北地檢101年度 │新北地檢101年度 │新北地檢101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3858號 │偵緝字第1464號 │偵緝字第1464號 │偵緝字第1464號 │偵緝字第14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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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
│實│ │2400號 │74號 │74號 │74號 │74號 │
│審│ │ │ │ │ │ │
│ ├─────┼────────┼────────┼────────┼────────┼────────┤
│ │判 決日 期│101年11月30日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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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102年度易緝字第 │
│決│ │2400號 │74號 │74號 │74號 │74號 │
│ ├─────┼────────┼────────┼────────┼────────┼────────┤
│ │確 定日 期│101年11月30日 │102年10月4日 │102年10月4日 │102年10月4日 │102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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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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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0號 │執字第13442號 │執字第13442號 │執字第13442號 │執字第134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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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7至10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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